我們繼續學習《大般若經》〈修治地品〉,今天學習第七地。經文:
佛先說應遠離的二十法,接著再說應圓滿的二十法。第一是應遠離我執乃至見者執。佛解釋:「若菩薩摩訶薩觀我乃至見者畢竟非有、不可得故,是為菩薩摩訶薩應遠離我執乃至見者執。」執著有一個真實的我,乃至將能見與所見執為真實,便落入我執乃至見者執;若知其畢竟非有、不可得,便能遠離。第二,「應遠離斷執」。經文說:「若菩薩摩訶薩觀一切法畢竟不生,無斷義故,是為菩薩摩訶薩應遠離斷執。」斷見認為生命生時實有,死後則如燈滅,一切歸於斷無;它的前提,仍是先把生命執為實有。
菩薩觀一切法畢竟不生,便知無所謂斷滅。若先執著真實的生,才會相對建立真實的滅;而真正的存有本來不生不滅,如如不動,有相世界的生滅則是幻生幻滅。明白這一點,便從根本上破除斷執。第三,「應遠離常執」。一般人把生命及所見境界都當成真實、常有,這便是常見。親證真如之後,才能確知「凡所有相,皆是虛妄」,有相世界只是假有、幻有。佛說:「若菩薩摩訶薩觀一切法性既不生,無常義故,是為菩薩摩訶薩應遠離常執。」這裡的「無常義」,是說有相幻法並非真常;無相真如本不生滅,卻不可把有相之法執為常有。第四,「應遠離相想執」;後文略稱「相想」而解釋:「若菩薩摩訶薩觀貪等惑無所有故,是為菩薩摩訶薩應遠離相想。」若知一切有相皆是虛妄,便能遠離相想執。第五,「應遠離見執」。經文說:「都不見有諸見性故。」這裡所破的是對能見之性的執著;能見的功能同樣不可執為實有。
前面說的是把能見與所見當作真實;這裡的見執,則是把能見的功能執為真實,所以也應遠離。第六,「應遠離名色執」。佛法所說的「名色」有特定含義:「名」指受、想、行、識等精神作用,「色」指色身與物質現象。經文說:「若菩薩摩訶薩觀名色性都無所有、不可得故,是為菩薩摩訶薩應遠離名色執。」眾生的身心和合是假有,名與色的自性都無所有、不可得,明白這一點,便能遠離名色執。
五蘊的那個「蘊」,五蘊當然也是假有;色身既是假有,五蘊之性也都無所有、不可得。五蘊就是色、受、想、行、識。第七,「應遠離蘊執」。第八,「應遠離處執」。「處」指十二處:內六處是眼、耳、鼻、舌、身、意,外六處是色、聲、香、味、觸、法。把十二處執為真有,便是處執;經文教菩薩觀諸處性無所有、不可得。第九,「應遠離界執」。「界」包括十八界,即六根、六境與六識;眾生的身心既是假有,由根、境、識建立的十八界也不可執實。第十,「應遠離諦執」。即使佛法所說的真理在有相世界中能發生作用,從究竟義看仍是夢中佛事,不可執為實有;經文因此說,應觀諸諦之性無所有、不可得。第十一,「應遠離緣起執」。緣起法說明有相諸法因緣和合而生,但緣起之性同樣無所有、不可得,故不可再對緣起生起實有之執。
一切有相世界中的緣起,都是假有、幻有;真如法界本不生滅,也沒有一法由因緣實生另一法。因此,理解緣起性空,是為了破除對緣起的執著。第十二,「應遠離住著三界執」。欲界、色界、無色界合稱三界;三界都不是實有,故不可住著。第十三,「應遠離一切法執」。一切有相、有為之法都是幻相假有,應當遠離法執;但這並不是墮入頑空,誤以為佛法不必學、菩薩行不必修。佛說遠離諦執、緣起執與一切法執,是要人知道究竟實相中沒有可得之法;在假有的世間中,仍須修學佛法、行夢中佛事,通達緣起性空,才能渡過生死幻海,抵達真如彼岸。
所以,不能望文生義。第十四,「應遠離於一切法如理、不如理執」。有相世界中固然要辨別如理與不如理,但在究竟實相中,諸法之性都不可得,沒有如理、不如理的二元對立。第十五至第十八,依次是「應遠離依佛見執」、「應遠離依法見執」、「應遠離依僧見執」、「應遠離依戒見執」。在此岸修學佛道,當然要依佛、法、僧、戒;但同時要知道,若執著由所見形相即可見佛,便不能見佛;真實法性不可見;和合眾無相無為;罪福之性亦俱非有。因此,經文所破的不是三寶與戒法,而是對它們生起的實有見執。修學佛法、行菩薩道是在有相世界成立,實相中則沒有這些可執的二元分別。
依僧見,是依證道聖眾的見解;依戒見,是依戒律而行。這些在修行中都有其作用,但不可執為究竟實有。第十九,「應遠離依空見執」;第二十,「應遠離厭怖空性」。空見指出有相諸法自性本空,但若反過來執著一個實有之空,同樣是執;有些人又因把眼前境界認作真實,一聽空性便害怕,這就是厭怖空性。佛說,菩薩觀一切法自性皆空,厭怖之事也不可得,因此不應厭怖空性。
第十九與第二十合起來看,就是既不能執著空見,也不能厭怖空性。有相諸法自性本空,但不能因此誤解為斷滅的一切皆無;依本講一貫的說法,幻相由無相真實投影化現而來。因此,既不應依空見執,也不應害怕空性。以上是第七地菩薩應遠離的二十法。接著,經文:
第一是應圓滿通達空,即通達一切法自相皆空。第二,「應圓滿證無相」,即不思惟、執取一切相,證得無相之法。第三,「應圓滿知無願」,即對三界幻法不再生起求取之心;這不是沒有修真的願心,而是不再求取假有世界的利益。第四,「應圓滿三輪清淨」。布施時,施者、受者與所施物皆不可得;持戒等行亦復如此。第五,「應圓滿悲愍有情,及於有情無所執著」。菩薩見眾生認假作真、受苦不已,便生悲愍;同時又知有情自性不可得,故不生執著。
第六,「應圓滿一切法平等見,及於此中無所執著」。一切有相諸法同為假有、幻有,究竟實相中又無二元對立,故說一切法平等;但也不可執著於平等之見。第七,「應圓滿一切有情平等見,及於此中無所執著」。眾生的色身同是假有,真如法界中也沒有眾生之相,故有情平等而不可執著。第八,「應圓滿通達真實理趣,及於此中無所執著」。雖應如實通達真實理趣,仍知無所通達,不可執著。第九,「應圓滿無生忍智」。所謂無生忍智,是忍可、證知一切法無生、無滅、無所造作,名色畢竟不生;依本講的表述,就是證得真正的存有本不生滅,而有相世界只是幻生幻滅。
第六地圓滿修行、證得無生忍之後,進入第七地。第十,「應圓滿說一切法一相理趣」。一切法行不二相;依《無量義經》所說「十相無相」,一切有相萬法皆由無相真如投影化現,這便是一切法一相理趣。第十一,「應圓滿滅除分別」。一切法與一切有情平等,究竟實相中沒有二元分別;然而在世間法與出世間法中,仍須辨明是非正邪。滅除分別不是世間行事一概不分,而是從本質上知道一切分別亦是假有,不再執著。第十二,「應圓滿遠離諸想」;第十三,「應圓滿遠離諸見」。心意識所起的想與見都是假有幻有,修定時也須離諸想見;這並不是把第六識當作真實不滅,而是知道心意識亦屬幻心妄識。
在有相的這邊,有各種煩惱:貪、瞋、癡、慢、疑,求不得也煩惱,求得後又怕失去也煩惱。第十四是「應圓滿遠離煩惱」;這些煩惱皆從把假有執為真實而生。若知諸法假有、其性本空,便能減少求取與煩惱;親證實相,才能從根本上遠離有漏煩惱及其習氣。第十五,「應圓滿止觀地」,即修習止觀,成就一切智與一切相智。第十六,「應圓滿調伏心性」,即不著三界,時常觀照自己的心念,現起時便加以調伏。第十七,「應圓滿寂靜心性」,即善攝六根,不隨心識妄動,一心修止、修定。第十八,「應圓滿無礙智性」。佛在後文說:「若菩薩摩訶薩修得佛眼,是為菩薩摩訶薩應圓滿無礙智性。」第十九,「應圓滿無所愛染」,即捨離對六處與有相境界的貪著染污。第二十,「應圓滿隨心所欲往諸佛土,於佛眾會自現其身」。經文說,菩薩修勝神通,往諸佛土承事供養諸佛,請轉法輪、度有情類;依本講的表述,就是修成意生身,能往諸佛國土,於佛眾會中自現其身。
第二十法是隨心所欲往諸佛土;第十八法的無礙智性,則以修得佛眼為標誌。依本講的理解,這是第七地圓滿時兩項重要而具體的成果。菩薩不是一入第七地便立即圓滿佛眼與意生身,而是要在遠離二十法、圓滿前述諸法的基礎上繼續修習,方能成就無礙智性,並修勝神通,隨心所欲往諸佛土。因此,修行階位不能只憑自我認定;第六地圓滿須證得無生法忍,第七地則繼續修治,圓滿佛眼與往諸佛土自現其身的能力。今天學習的內容很多,請大家記住:第七地應遠離二十法、圓滿二十法;後面的具體成果,建立在前面各項修治之上。今天就學習到這裡,下一講再見。